非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导语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一、政策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退休的;

  (二)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六)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八)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资料:

  1.职工身份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的,可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护照文字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2.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离退休提取证明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

  (2)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

  4.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簿。

  5.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注销原因为“出国定居”的户口簿。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证明资料:

  (1)《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上注明职工伤残等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记载职工“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

  (2)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集中封存户职工不需提供。

  7.凭银行存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凭储蓄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储蓄卡以及凭储蓄卡打印的银行对账单。

  8.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证明资料

  (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2)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集中封存户职工不需提供。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证明资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2)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集中封存户职工不需提供。

  10.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集中封存户职工不需提供。

  1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但未及时转入集中封存户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或者开户证明上应记载“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和“开户银行”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印章。其中“收款人名称”应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13.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中国使领馆认证。

  14.职工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提供监护人资料:

  (1)监护人身份证;

  (2)人民法院、职工所在街道、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监护证明。

  三、办理程序:

  1.职工凭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同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不能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

  5.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6.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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